各位领导、专家、同仁:
大家好!我围绕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其识别要素”主题谈一下个人在实践中一些认识看法,不妥之处,请大家包涵和批评指正。
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然边界。关于规范性文件,虽然没有法定概念,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中却不鲜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专设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,从所涉内容归结可知,规范性文件不但包含法规、规章,还包含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决议、决定和一府两院的决定、命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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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首届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”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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